南宁市郁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和治理第十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和完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并将配套管网覆盖范围逐步扩大至城镇周边的村庄。鼓励有条件的村庄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