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汇入郁江干流的主要内河划定生态功能保护区,建立健全流域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增加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投入。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