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郁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和治理第十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汇入郁江干流的主要内河划定生态功能保护区,建立健全流域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增加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投入。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