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郁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有效经批准设置排污口直接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设置排污口、污水采样口,并在污水采样口设立标示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内容的标识牌。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