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郁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意见采取水污染防治措施。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