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郁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在郁江干流或者支流申办水上旅游、运动等经营项目的,有关部门审批前应当征求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和水利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