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二条已修改公共服务行业使用汉语言文字提供公共服务时,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服务用语用字。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