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一条已修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公务活动中使用汉语言文字时,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工作用语用字。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