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全民健身工作,支持辖区内的单位、组织和公民参与体育健身活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