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七条已修改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类体育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各自特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