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民健身规划实施方案,组织、协调、指导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文化、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国土资源、民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与全民健身有关的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