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全民健身条例第十九条已修改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成立各类体育协会、健身俱乐部、健身辅导站(点),为公民健身提供公益性服务。鼓励社会各界兴办经营性体育健身组织,为公民个人健身消费提供便利。各级各类体育协会、健身俱乐部、健身辅导站(点)和经营性体育健身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在体育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