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举办游泳、攀岩、射击、漂流、蹦极、拓展训练等技术要求高、危险性大,直接关系人身安全的体育健身项目和活动,其使用的设施器材应当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举办者和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资格,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检查监督。举办攀登山峰、健身气功活动,应当依法经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