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全民健身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农村体育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文化体育指导站(室)等基层文化体育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结合农村生产劳动和文化生活特点,组织、指导村民开展体育健身活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