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学校应当将体育作为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将体育课列为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科目,组织开展对学生的体质监测,提高学生身体素质。

学校应当保证体育课的时间和质量,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健身活动,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一小时;学校应当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校运动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