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设立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承担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监督村庄规划的实施;

(二)制定村庄公共设施建设、保护方案;

(三)协助监督管理建筑施工队和农村建筑工匠;

(四)负责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日常工作;

(五)行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行政执法权。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