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村庄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损毁公共设施和文物古迹;

(二)擅自砍伐或者毁坏公共绿化树木、花草;

(三)破坏、污染公共饮用水源;

(四)不按照指定地点倾倒垃圾;

(五)向村庄道路和公共场所排放污水、倾倒人畜粪便。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