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村庄管理第三十六条已修改村庄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破坏、损毁公共设施和文物古迹;(二)擅自砍伐或者毁坏公共绿化树木、花草;(三)破坏、污染公共饮用水源;(四)不按照指定地点倾倒垃圾;(五)向村庄道路和公共场所排放污水、倾倒人畜粪便。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