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村庄管理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文化、林业、旅游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村庄内的文物古迹、传统民族建筑、名木古树和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管理,登记造册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