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村庄建设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在村庄内搭建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应当经村民小组同意,报乡(镇)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批准,并于期满后及时拆除,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