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村庄建设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居民在村庄规划区内建房,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报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