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村庄建设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在村庄规划区内新建、扩建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项目以及住宅,应当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确需占用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转用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