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村庄建设第十八条已修改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