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村庄规划第十五条已修改经批准的村庄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