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依法处理的;(三)接到重特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四)在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接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