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生产安全事故单位和当地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事故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事故处理落实情况向当地人民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