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Amended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接到重特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四)在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接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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