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二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