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下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定期进行安全评价,根据安全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将安全评价结果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一)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

(二)尾矿库(含固体废弃物堆放场)、大型公共垃圾堆放场及其他具有危险、危害因素的单位;

(三)存在重特大事故隐患或者重大危险源的单位。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