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第四章 建议的办理第十六条已修改建议的答复应当以书面形式。答复内容应当具体、明确、规范,由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后答复代表;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代表建议的答复,还应当报送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审查同意。承办单位对内容相同的代表建议,可以并案办理,分别答复;对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应当逐人答复。建议答复件应当抄报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办理的,其答复件应当同时抄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