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第四章 建议的办理第十五条已修改属于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代表建议,会办单位应当在两个月内将办理意见送达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征求会办单位的意见,并负责答复代表。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