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Amended

建议的答复应当以书面形式。答复内容应当具体、明确、规范,由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后答复代表;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代表建议的答复,还应当报送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审查同意。

承办单位对内容相同的代表建议,可以并案办理,分别答复;对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应当逐人答复。

建议答复件应当抄报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办理的,其答复件应当同时抄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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