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代表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在收到要求重新办理的意见后,应当在一个月内重新办理,并答复代表。

承办单位对办理结果应当复查落实。对列入计划逐步解决已答复代表的,计划实施后应当再次答复代表。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