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第四章 建议的办理第十七条已修改代表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在收到要求重新办理的意见后,应当在一个月内重新办理,并答复代表。承办单位对办理结果应当复查落实。对列入计划逐步解决已答复代表的,计划实施后应当再次答复代表。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