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确认土地权属条例/第四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确认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原由铁路、公路、水利、电力、军队使用的土地,《征地条例》实施前已转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除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应当退还的外,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确认给实际使用者。严重影响铁路、公路、水利、电力、军队的设施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单位和个人所占土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确认使用权。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