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确认土地权属条例/Chapter 4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确认Article 22Repealed原由铁路、公路、水利、电力、军队使用的土地,《征地条例》实施前已转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除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应当退还的外,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确认给实际使用者。严重影响铁路、公路、水利、电力、军队的设施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单位和个人所占土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确认使用权。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