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依法取得的铁路线路用地以及其他铁路设施用地,现仍由铁路单位使用的,其使用权确认给铁路单位。

铁路线路路基两侧依法取得的保护用地,使用权确认给铁路单位。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