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八章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第七十九条已修改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撤职案时,被提请撤职的人员所在机关的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情况,回答询问。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人大常委会会议。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七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