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八章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第八十条已修改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撤职案遇到需要调查的问题时,由主任会议责成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及时调查核实并向会议报告;如果会议期间无法查清的,由主任会议决定中止审议、继续调查或者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人大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情况审议决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