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9

Amended

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撤职案时,被提请撤职的人员所在机关的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情况,回答询问。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人大常委会会议。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