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八章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第七十八条已修改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