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第三十八条已修改人大常委会听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关于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 在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 由代表工作机构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在当地媒体上公布。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