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第三十九条已修改人大常委会每年可以选择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要求本级人民政府进行专项审计,并听取和审议关于专项审计的工作报告。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