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人大常委会每年可以选择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要求本级人民政府进行专项审计,并听取和审议关于专项审计的工作报告。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