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Chapter 3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Article 38Amended人大常委会听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关于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 在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 由代表工作机构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在当地媒体上公布。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07Article 3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