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有关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