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对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