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对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