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二)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评价;(三)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审计机关的处理措施;(四)审计机关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本级人民政府、下级人民政府采取的纠正、改进措施。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