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将审计工作报告提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