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Amended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二)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评价;

(三)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审计机关的处理措施;

(四)审计机关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本级人民政府、下级人民政府采取的纠正、改进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