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Chapter 3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Article 35Amended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二)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评价;(三)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审计机关的处理措施;(四)审计机关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本级人民政府、下级人民政府采取的纠正、改进措施。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07Article 3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