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第二十八条已修改经济运行发生重大变化时,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作出说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将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年度计划、五年规划或者长远规划的调整方案提请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