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预算调整方案 应当在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提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人大常委会对预算调整方案重点审查调整的依据和理由。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