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汇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反馈,人民政府应当在一个月内书面答复。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