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四章 用热管理第三十六条已修改热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停止用热:(一)在新建建筑交付使用后第一个采暖期内的;(二)危害共用设施安全运行或者影响相邻热用户正常用热的。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