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热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停止用热:

(一)在新建建筑交付使用后第一个采暖期内的;

(二)危害共用设施安全运行或者影响相邻热用户正常用热的。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